(2017)湘0103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与刘国民、谭利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刘国民,谭利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9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04号。负责人:吴立新,行长。被告:刘国民,男,汉族,1967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谭利文,女,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诉被告刘国民、谭利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国民、谭利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国民、谭利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承担。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 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