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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俊亮、蒋彩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俊亮,蒋彩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350号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88号1幢,注册号510500000037691。法定代表人:许基鸿。委托代理人:晏启洪,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俊亮,男,汉族,1977年3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蒋彩勤,女,汉族,1986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俊亮、蒋彩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俊亮、蒋彩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本院减半收取14元,由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