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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西安车辆厂工贸总公司橡塑制品公司与谢淑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车辆厂工贸总公司橡塑制品公司,谢淑运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5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车辆厂工贸总公司橡塑制品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花园。法定代表人:王建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庆,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淑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宝,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飞,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西安车辆厂工贸总公司橡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橡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淑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87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晓梅审 判 员  倪 健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矣妍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