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少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少奇,孔祥红,韩涛,徐少云,王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86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少奇,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孔祥红,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涛,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徐少云,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国华,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莘县。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少奇、孔祥红、韩涛、徐少云、王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少奇、孔祥红、韩涛、徐少云、王国华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少奇、孔祥红、韩涛、徐少云、王国华的银行存款6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