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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玉茂、黄珍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119号原告:福建省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街道99号东肖镇企业管理站1号楼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2986768G。法定代表人:郭大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烈豪,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芳,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玉茂,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珍枚,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省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玉茂、黄珍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福建省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7元,减半收取为2918.5元,由福建省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志 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静(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