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英泰汽车测试系统(北京)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羽轩,英泰汽车测试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298号申请执行人:田羽轩,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英泰汽车测试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法定代表人:菲格尔,职务不详。田羽轩与英泰汽车测试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6]第8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田羽轩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英泰汽车测试系统(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工资10344.83元。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英泰汽车测试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英泰汽车测试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英泰汽车测试系统(北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田羽轩申请执行标的10344.83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英泰汽车测试系统(北京)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6]第81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田羽轩发现被执行人英泰汽车测试系统(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