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3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焉耆县天山通农资有限公司与侍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焉耆县天山通农资有限公司,侍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焉 耆 县 天 山 通 农 资 有 限 公 司 与 侍 磊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0203民初191号原告:焉耆县天山通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焉耆县光明路农资市场。法定代表人:张保玉,该公司经理。被告:侍磊,男,34岁。原告焉耆县天山通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侍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焉耆县天山通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焉耆县天山通农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焉耆县天山通农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焉耆县天山通农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守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晓龙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