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27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国闰建设集团与李全友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全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749号原告: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号(万达广场*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0864775L。法定代表人:蔡宜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全友,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委托代理人:周西林,秭归县茅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全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确认与李全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以不服秭归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秭劳人仲案字﹝2017﹞第06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的,而该裁决书的被申请人为“国闰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主体不一致。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达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