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朱飞武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飞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297号罪犯朱飞武,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冈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清佛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飞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时判处被告人朱飞武等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6651.15元,其中被告人朱飞武应赔偿人民币62412.9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清中法刑二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清佛法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判处被告朱飞武等连带赔偿原告李某、黄某人民币685763.51元,其中被告朱飞武赔偿人民币117429.79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朱飞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飞武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4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9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并有14次嘉奖);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8日因无正当理由不能熟背《罪犯行为规范》被扣1分,2017年1月24日因违反夜间作息规定看书被扣1分。民事赔偿款共计人民币952414.66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未出具有效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飞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飞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