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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汪伟峰、缪存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伟峰,缪存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伟峰,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存喜,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上诉人汪伟峰因与被上诉人缪存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上诉人汪伟峰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XX斌代理审判员  王 瑜代理审判员  薛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