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5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渝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冯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冯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424号原告:重庆渝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何吉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忠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冯斌,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告重庆渝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斌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渝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重庆渝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涂 恩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