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丰盈富进出口有限公司、YENDI’SHAIRSARL(燕迪毛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丰盈富进出口有限公司,YENDI’SHAIRSARL(燕迪毛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尺度家具有限公司,李建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2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丰盈富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桂香路邓健开商业楼二楼3号,注册号440682000372214。法定代表人:关信源。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平,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笑明,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YENDI’SHAIRSARL(燕迪毛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巴嫩共和国马扎特雅囚E1萨那哇芭中心三楼19-22室,公司商事登记号2015511。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玮玮,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尺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三联工业园华二路1号,注册号440681000504902。法定代表人:张小春。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素芬,外贸经理。原审被告:李建荣,女,1977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丰盈富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YENDI’SHAIRSARL(燕迪毛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迪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尺度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尺度公司)、李建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燕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丰盈富公司依法返还不当得利款项33618.20美元,折合人民币207120元的存款;2.丰盈富公司向燕迪公司赔偿因追回款项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3.案件诉讼费由丰盈富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13年8月10日,丰盈富公司与尺度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协议》,约定丰盈富公司代理尺度公司办理报关、收取外汇货款等事宜。2014年9月9日,燕迪公司以转账方式将33618.20美元转入丰盈富公司的账户(账号:44×××96,户名:丰盈富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海九江支行)。2014年9月15日,丰盈富公司的会计员黄笑明通过其个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海桂东支行的账号向李建荣的账号62×××70转账人民币173771.03元。丰盈富公司及尺度公司均确认丰盈富公司是受尺度公司的指示向李建荣的账号转账。2014年9月19日,丰盈富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向尺度公司转账人民币197848.42元。2014年10月23日,KamalRicha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九江派出所(以下简称九江派出所)报案,燕迪公司确认KamalRicha是其公司职员。2014年10月24日,丰盈富公司的会计黄笑明向九江派出所报警。燕迪公司与温州市亿佳特美发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佳特公司)之间的贸易货款为48096美元,燕迪公司已于2014年7月25日向亿佳特公司汇款14428.80美元。亿佳特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亿佳特公司没有委托丰盈富公司收取过任何款项,也从来没有委托该公司向其客户燕迪公司收取33618.20美元。丰盈富公司、尺度公司均确认与亿佳特公司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也没有贸易往来。另查明,燕迪公司因本案诉讼委托律师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的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属于财产权益纠纷。因燕迪公司是在黎巴嫩共和国登记设立的公司,故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在诉讼程序方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有关规定,即本案应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处理。因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中国大陆地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侵权行为地即中国大陆地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燕迪公司将33618.20美元转账至丰盈富公司的账户内,丰盈富公司取得了利益,燕迪公司因此而受到了损失,而丰盈富公司及尺度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有效地证明其取得该款项的合法根据,故燕迪公司请求丰盈富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33618.20美元,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燕迪公司因委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而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由于是否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燕迪公司选择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后支付了律师费,是其参与诉讼的成本。而燕迪公司并未与丰盈富公司之间协商过该律师费的承担方式,且丰盈富公司也不同意承担该律师费,现燕迪公司请求丰盈富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燕迪公司无需尺度公司及李建荣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尺度公司认为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要求移送公安机关的主张,由于丰盈富公司的会计员黄笑明已就涉案的款项问题于2014年10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至今仍未立案处理,故法院对尺度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李建荣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丰盈富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不当得利款33618.20美元予燕迪公司;二、驳回燕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06.8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55.60元,合共人民币6362.40元,由丰盈富公司负担。上诉人丰盈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燕迪公司的起诉;2.由燕迪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判决对案涉款项性质的认定不清。无论公安机关是否已立案处理,但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本案显然属于外贸诈骗犯罪,双方诉争的款项属于诈骗犯罪的赃款,原审法院将诈骗案件作为经济纠纷处理,显属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不清。就本案所涉的诈骗犯罪,双方当事人均已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审法院不应以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为由将诈骗犯罪作为经济纠纷进行审理。2.原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丰盈富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尺度公司的委托代收代付涉案款项,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应由委托人尺度公司承担,丰盈富公司不应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本案各方当事人实质上是诈骗犯罪者精心设计的受害人。3.原审法院仅片面认定燕迪公司支付款项至丰盈富公司的事实,却未对该款项支付的原因、过程进行全面的审查认定,特别是对燕迪公司被骗划付款项、丰盈富公司受托收付款项及尺度公司被骗收款付款的事实未予审查认定,导致认定案件事实不全面、不清楚。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燕迪公司根据犯罪分子冒充其客户的邮件指示进行汇款,尺度公司被犯罪分子欺骗并指示丰盈富公司收款再汇款至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案属于典型的外贸诈骗犯罪活动,类似案例在国内已经发生多起。本案当事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正处于调查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三、丰盈富公司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不当得利。1.丰盈富公司受尺度公司的委托收付款项,其行为具有合法依据。2.丰盈富公司根据尺度公司的指示划付款项至指定账户,并未取得、占有该款项,没有取得任何不当利益。3.丰盈富公司与燕迪公司之间从未发生过任何联系及交易,燕迪公司无从获知丰盈富公司的账户,不可能发生划错账户资金的情况。燕迪公司显然属于受人指示或委托付款至丰盈富公司的账户,其明知丰盈富公司仅为代收款项。被上诉人燕迪公司答辩称: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丰盈富公司取得燕迪公司的涉案款项无合法根据,导致燕迪公司的损失,丰盈富公司应当返还其取得的不当利益。1.丰盈富公司多次明确表示与燕迪公司之间从无任何商业往来,亦无接受任何人的委托有权收取燕迪公司用于支付YJT40008订单的货款,丰盈富公司取得该款项无合法根据,其取得涉案款项与燕迪公司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丰盈富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2.本案诉讼中,丰盈富公司以与本案毫无关联的第三方交易拟证明其取得涉案款项具有合法依据。但根据法律规定,无合法依据仅限于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故该第三方交易并不能妨碍丰盈富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其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二、丰盈富公司的陈述并不属实,其作为主观恶意的受益人拒绝返还不当得利于法无据。1.丰盈富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与第三方之间的代理协议为有偿合同。且根据协议约定,丰盈富公司有义务对交易内容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丰盈富公司于诉讼中陈述的交易过程明显违反行业规则乃至法律规定。2.中国农业银行南海九江支行于2014年9月9日出具的凭证中明确记载有涉案款项所对应的合同编号及购置商品名称,丰盈富公司收取涉案款项时即应获知该款项与其客户的交易无关,其作为专业进出口贸易公司不对单证进行审核,仅凭客户指令即相信其有权收取涉案款项明显违背常理。3.鉴于占有即为所有的货币物权之特殊属性,丰盈富公司提交的其与第三方之间的收付汇凭证,无法证实其对外汇出的人民币197818.20元即为涉案款项。根据案发时的汇率,涉案款项换算成后超过人民币20万元。丰盈富公司作为专业贸易公司,不可能仅有涉案的一笔交易,故丰盈富公司的其他交易并不构成其与燕迪公司之间存在合法依据的证明。4.一审庭审中,尺度公司的代理人存在征求丰盈富公司代理人意见后再进行法庭陈述而被法官警示的情况,尺度公司、丰盈富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三、丰盈富公司应对其答辩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诉讼中,燕迪公司已经举证证明丰盈富公司构成了不当得利,丰盈富公司无举证证明其收取燕迪公司的涉案款项是基于合法依据,特别是不能提交其所称外商的基本资料,故其答辩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被告尺度公司对丰盈富公司的上诉所称无异议。原审被告李建荣二审期间未作陈述。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经审查,原审判决关于本案管辖及法律适用的论述处理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双方二审诉争的焦点是丰盈富公司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及其应否向燕迪公司返还涉案款项。本案中,燕迪公司以其根据假冒客户的邮件指示向丰盈富公司转账支付涉案款项而丰盈富公司不具有取得该款项的合法依据为由起诉主张丰盈富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并要求丰盈富公司向其返还该款项。本院认为,根据燕迪公司在本案中陈述其转账支付涉案款项的缘由及全案证据,结合燕迪公司、丰盈富公司均已向九江派出所报警的事实,本案所涉纠纷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院对燕迪公司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燕迪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6.80元,退还燕迪公司,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55.60元由燕迪公司负担;丰盈富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6.80元,由其书面向本院申请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学彬审判员 蔡成中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婉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