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洪彦、雍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彦,雍玉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3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彦,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平,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雍玉琼,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飞,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洪彦因与被上诉人雍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洪彦在接到《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后,未依法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洪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世杰审判员 曲海涛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欣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