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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分公司与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分公司,隋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3343号原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埠惜路7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11858772。法定代表人:粟丽,职务: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爱华,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隋静,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即墨市。原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分公司诉被告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金修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林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