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欣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欣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志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774号原告鄂托克旗欣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业宽,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系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李志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托克旗欣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海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乌日古玛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