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邝良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郭剑霓。被执行人:邝良,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执行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邝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邝良所有的房屋,此外,未查找到邝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亦未提供邝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贷款本息、客户服务费、保险费共计3528.71元、担保服务费219.52元、滞纳金370、律师费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