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民终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保德殡仪服务中心与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君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保德强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德殡仪服务中心,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君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保德强宇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民终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德殡仪服务中心,住所地,保德县东关镇城内村。法定代表人孙映斌,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北路207号。法定代表人:姜典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存,男,汉族,1961年5月1日出生,保德县人,现住保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旺林,男,汉族,1959年12月2日出生,保德县人,现住保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君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保德强宇公司,住所地:保德县桥头镇。负责人:白玉存,公司经理。上诉人保德殡仪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工建筑安装公司”)、山西君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保德强宇公司(以下简称”君工建筑安装公司保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德县人民法院(2016)晋0931民初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德殡仪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孙映斌,被上诉人君工建筑安装公司及君工建筑安装公司保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存、崔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保德殡仪服务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该工程至今没有验收,也未竣工。且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服务楼、餐饮楼存在严重的墙面裂缝。楼内公共设施存在严重的漏水现象,因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上诉人较大的经济损失,大约在100万元左右。关于工程款的问题,上诉人已经支付被上诉人4449990元,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支付4264182元存在认定错误,上诉人不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君工建筑安装公司及君工建筑安装公司保德公司辩称,2011年夏保德县殡仪馆工程竣工,2011年8月安装火化、洗尸等设备并装修大厅等;保德县殡仪馆在正式运营时更名为保德县殡仪服务中心,负责人由袁支旺变更为孙映斌;因上诉人方拖欠被上诉人工程款等诸多原因,涉案殡仪馆工程双方一直未组织竣工验收。但进行了工程结算,上诉人认可欠付被上诉人1186818元。2014年7月保德县殡仪服务中心开始面向社会运营。至今实际运营两年多,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工程款一直不予支付,造成被上诉人巨大经济损失,上诉人所说的工程质量问题不是事实,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早就提出来了,也不会投入使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原告君工建筑安装公司及君工建筑安装公司保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保德县殡仪服务中心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186818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成立于2002年2月27日的一家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君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保德强宇分公司是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布局在保德县的分公司。被告保德殡仪服务中心是2014年7月9日在保德县民政局登记的从事殡葬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县。注册资金12万元,业务范围为:承办遗体的接送服务、遗体的防腐冷藏、遗体的整容擦洗更衣化妆、悼念灵堂布置等。保德殡仪服务中心股东(合伙投资者)有孙映斌、马新才、张玉春、韩俊光四人,每人出资180万元。2010年袁支旺以保德县殡仪馆(以下称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山西君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保德强宇分公司(以下称乙方)项目负责人白玉存签订《新建殡仪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承建的工程项目包括办公兼住宿楼、餐饮楼、火化间停尸房、卫生间、吊唁厅、骨灰堂、杂物焚烧炉、纸钱烧化炉、车库、门房、锅炉房、院落硬化、围墙、大门、给水排水系统、采暖。所有楼房、平房全部为砖混结构;资金运作,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生效三日内转入甲方指定账户20万元押金,楼房第一层现浇完成后20万元押金退归乙方,以后每完成一层浇顶付给乙方2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付给乙方签约总额的80%,剩余部分为保质金,从验工合格之日起一年付清。楼房的工程价额为每平方米650元。合同双方签字起生效。合同签订后山西君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保德强宇分公司项目部开始按合同的要求给付被告方押金并垫资建设所承建的殡仪馆工程;2011年夏保德县殡仪馆工程竣工;2011年8月安装火化、洗尸等设备并装修大厅等;保德县殡仪馆在正式运营时更名为保德县殡仪服务中心,负责人由袁支旺变更为孙映斌;殡仪馆建设初期合伙人有袁支旺、张玉春;保德县殡仪服务中心现合伙人有孙映斌、张玉春、马新才、韩俊光。因被告方拖欠原告方工程款等诸多原因,涉案殡仪馆工程双方一直未组织竣工验收。2014年7月保德县殡仪服务中心开始面向社会运营。2011年12月15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工程总造价为5451000元,参与结算的人员有袁支旺、孙映斌、韩俊光、马新才、张玉春、白玉存,工程结算书上有双方参与结算人员的签名。殡仪馆工程施工期间及工程结算后被告方曾支付原告方工程款4264182元,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186818元。另查明:由于被告拖欠原告方工程款不付,因债务所逼,原告项目部负责人白玉存曾对外两次举债处理工程施工事宜,其中白玉存于2011年12月26日高利向韩付怀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息0.015元;2015年5月28日白玉存又向孟新华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息0.015元。2011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3-5年贷款基准利率为6.90%。上列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程结算书、《新建殡仪馆合同》、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借款条、领条和收款收据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在案佐证,事实清楚,可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新建殡仪馆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涉案《新建殡仪馆合同》的原告组织工人为被告包工包料承建的殡仪馆工程项目包括办公兼住宿楼、餐饮楼、火化间停尸房、卫生间、吊唁厅、骨灰堂、杂物焚烧炉、纸钱烧化炉、车库、门房、锅炉房、院落硬化、围墙、大门、给水排水系统及采暖等工程。其所投工料已经物化为涉案殡仪馆办公住宿楼、餐饮楼等,并且涉案殡仪馆工程未经验收被告方就已经实际占有并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原被告双方已经就殡仪馆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有结算单为证。按照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讼争殡仪馆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发生标的物转移占有,由发包人实际管理并投入运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违法擅自使用讼争殡仪馆工程行为均有过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和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前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惯例,不论讼争工程是否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标的物转移占有由发包人管理使用的,应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工程价款的结算给付条件也已成就。据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建殡仪馆工程,被告拖欠原告工程价款,原告现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工程结算书确定的价款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欠款。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问题,实质是所欠付工程价款逾期支付的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款逾期支付的,利息应按照同期(即2011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1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6.90%)计息,计息时间从双方在工程结算书签字的次日起算直到被告所欠工程款付清为止。关于被告庭审中所提的涉案殡仪馆工程质量没有经过验收,目前没钱,只能分期付款或以原告入股方式抵顶欠款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保德殡仪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君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保德强宇分公司剩余工程款1186818元。二、被告保德殡仪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6.90%的年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支付原告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君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保德强宇分公司,计息时间从双方在工程结算书签字次日(即从2011年12月16日)起到被告所欠工程款1186818元付清为止。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1元,由被告保德殡仪服务中心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保德殡仪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君工建筑安装公司及君工建筑安装公司保德公司所签订的《新建殡仪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工程于2010年开工,2011年6月份完工,2011年12月份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为5451000元。双方结算后上诉人已经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4264182元,剩余1186818元没有支付。由于上诉人方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导致工程至今没有验收。但因2014年7月份上诉人保德殡仪服务中心正式投入运营,至今运营正常,对此视为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对于剩余的工程款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上诉人上诉主张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上诉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保德殡仪服务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481元,由上诉人保德殡仪服务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王旭瑞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