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抗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邱文光、陈国庭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文光,陈国庭,曾瑞玲,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23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文光,男,汉族,1955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国庭,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瑞玲,女,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申诉人邱文光因与被申诉人陈国庭、曾瑞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00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永明审判员 万季明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筠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