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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抗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邱文光、陈国庭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文光,陈国庭,曾瑞玲,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23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文光,男,汉族,1955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国庭,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瑞玲,女,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申诉人邱文光因与被申诉人陈国庭、曾瑞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00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永明审判员  万季明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筠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