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财保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龙科成与赵明广元高鑫纳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科成,赵明,广元高鑫纳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财保33号之一申请人:龙科成,男,汉族,1963年01月2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居住地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赵明,男,汉族,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正青川县。被申请人:广元高鑫纳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竹园镇场镇,组织机构代码667438000。法定代表人:赵明。申请人龙科成与被申请人赵明、广元高鑫纳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龙科成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明、广元高鑫纳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XX单位的应收款1660000元予以冻结。后申请人龙科成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科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龙科成的撤回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政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