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7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幼梅与庄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幼梅,庄瑞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177号原告:张幼梅,女,1975年05月27日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庄瑞金,男,1960年01月09日生,汉族,住南靖县。原告张幼梅与被告庄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幼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庄瑞金已还钱给原告,现张幼梅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幼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幼梅负担。审判员  庄传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涂爱宝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