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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西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500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西朋,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晋江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决定逮捕,同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西朋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环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西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刘西朋到晋江市深沪镇南春社区“中信”手机通讯店内,趁店员未注意将店内一部价值3499元的OPPO牌R9splus型手机盗走。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刘西朋在晋江市深沪镇渔业码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扣押到上述手机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刘西朋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西朋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王某的证言,物证被盗物机的照片,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西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西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手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刘西朋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西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汝乔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