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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杰与王志强、王立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王志强,王立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050号申请执行人:赵杰。被执行人:王志强。被执行人:王立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杰与被执行人王志强、王立仁民间借贷纠纷(2017)辽0103执4778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委托法院的判决无可供执行内容,本院依法将案件退回委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4778号的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新国代理审判员  安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