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4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刚与李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李长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4749号原告李刚,男,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被告李长云,男,汉族,1960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告李刚与被告李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刚的起诉。诉讼费5620元,退还原告李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昂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