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登、王畅与李捷、张婷、王向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登,王畅,李捷,张婷,王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登,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畅,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捷,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婷,女,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向云,女,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登、王畅与被执行人李捷、张婷、王向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69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捷于2017年1月24日自动履行10881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余款的执行现本院正在处置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