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从果与被告唐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从果,唐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533号原告:张从果,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唐林,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负责人:罗宗彬,该公司经理。原告张从果与被告唐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从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从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