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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王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王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6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70-3号(青岛街北大街33-1号)。代表人:范雪松,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茹(曾用名王义英),女,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王茹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借款本金21万元、逾期利息3995.95元、逾期罚息8545.87元(计算至2016年4月8日)及自2016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借款本金21万元的逾期利息、复利(按《个人最高额抵押、保证额度借款合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被告王茹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有权以被告王茹所抵押的坐落于吉林省舒兰市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487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638元、公告费240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已预交)由被告王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借款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终结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边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