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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严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709号原告:何某某,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高伟,成都市郫都区犀浦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严某,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现住成都市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严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茂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