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78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住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刘某,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4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03执7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树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