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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丁、杨某甲、杨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4民初415号原告:杨某某,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丁,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被告:杨某甲,女,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乙,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丙,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丁,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按照法律规定继承母亲钟某某的遗产:土地征收补偿款160500元,抚恤金24000元以及其他应继承的遗产;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母亲钟某某生育被告杨某乙、杨某丙两个子女,收养杨某某、杨某甲两个子女。钟某某于2017年1月26日去世,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按照法律规定继承母亲钟某某的遗产。钟某某的母亲、父亲于1980年去世,钟某某的配偶杨伯田,于2003年去世。被告杨某甲辩称,原告现在住的房子在九几年变更为成套房,所有人是母亲钟某某。原告的妻子去世后,三被告做通母亲的工作,把房子拿给原告,母亲表示房子给原告后,原告就不能再参与藕塘麻将馆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但当时只是口头约定。藕塘麻将馆的拆迁补偿款拿到之后,被告杨某甲分得了20000元。母亲去世后所收的彩礼,处理完母亲的丧事以后,剩余部分由原、被告平均分配。被告杨某乙辩称,1.原告杨某某、被告杨某甲是母亲收养的子、女;2.原告所述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及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3.原告现在住的光大街的房子是母亲钟某某的,被告杨某乙做工作让母亲把房子给原告,并经被告杨某甲、杨某丙同意,被告杨某乙亲自为原告办理的过户手续,原告给了被告杨某甲、杨某丙各5000元,给了母亲10000元,原、被告及母亲口头约定房子分给原告后,原告就不再参与其他财产的分配;4.2017年1月22日拿到藕塘麻将馆拆迁补偿款160436元,母亲亲自分配了该补偿款,其中被告杨某乙一家分得65400元;被告杨某丙一家分得55400元;被告杨某甲一家分得30400元;原告杨某某一家分得400元;剩余10000元在处理完母亲后事后还剩8739元由原、被告进行了平均分配;5.丧葬费24120元暂由被告杨某乙保管,还未作处理,但原告不应参与分配。被告杨某丙辩称,1.被告杨某丙履行了赡养义务;2.关于拆迁补偿款和丧葬费的处理意见同被告杨某乙;3.如果原告要参与分配,就应该退出之前分到的房子,再参与分配;4.原告杨某某、被告杨某甲是母亲收养的子、女。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大安区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模拟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复印件,拟证明拆迁补偿款确有其事,抚恤金的依据由被告持有;2.自国用(2016)第022248号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自房权证(2016)自第0314018**号房产证复印件;4.原、被告及钟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杨某乙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证明,拟证明母亲钟某某去世后单位发放的安葬费24120元;2.彩礼清单及丧葬费支出复印件,拟证明办理母亲钟某某丧事彩礼收支情况,原告方的亲朋好友总共随礼1000元,其余都是三被告亲朋随的礼。原告杨某某及被告杨某甲、杨某丙对被告杨某乙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原、被告双方举示的证据均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且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钟某某系自贡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处)退休职工,钟某某夫妇收养了原告杨某某、被告杨某甲,并生育被告杨某乙、杨某丙。2016年3月,钟某某将其所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郭家坳街大生枧2组18号房甲单元3楼7号的住房一套过户给原告杨某某。2016年7月,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房管局)与包括钟某某在内的8位被征收人签订《大安区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模拟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由房管局模拟征收被征收人所有的坐落于大安区马冲口街藕塘居民委员会(社区)8组25-6号的房屋;2017年1月22日,钟某某分得拆迁补偿款160436元,并由钟某某进行了分配,其中原告分得400元,被告杨某甲一家分得30400元,被告杨某乙一家分得65400元;被告杨某丙一家分得55400元;余款8836元在钟某某去世后由原、被告均分。2017年1月26日,钟某某去世。2017年4月21日,市政管理处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被告杨某乙于2017年2月20日在市政管理处领取钟某某死亡丧葬费现金24120元。之后,原、被告因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发生争议,致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人,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关于原告要求继承钟某某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母钟某某生前获得诉争的拆迁补偿款,三被告均辩称钟某某在去世前已经对该笔补偿款进行了分配,原告也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三被告的观点,本院认为钟某某在生前已经对该补偿款进行了分配,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诉称进行分割的拆迁补偿款已经不是钟某某的遗产,故原告要求分割诉争拆迁补偿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继承钟某某抚恤金的诉讼请求,自贡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显示该单位给予的其实是丧葬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之规定,丧葬费是钟某某死亡后才取得,因而丧葬费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此原告诉请的抚恤金24120元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范围,故原告要求继承钟某某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德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