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萍与被告王和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王和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230号原告:刘萍,女,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王和平,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与被告王和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萍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刘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刘萍承担125元,退还原告刘萍125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