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7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林忠与翁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忠,翁海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104号原告:王林忠,男,生于1969年6月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代理人:陈朝奎,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翁海权,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4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现住黄梅县。委托代理人:翁海兵,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1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系翁海权弟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忠诉被告翁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忠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林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王林忠负担。审判员  李剑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樟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