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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010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静卫,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军,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29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云跃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俊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