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5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姚建兵与魏坤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兵,魏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姚建兵,男,生于1963年8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魏坤平,男,生于1978年8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6)川1525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坤平偿还申请人姚建兵借款本金32000.00元,申请执行费380.00元,共计3238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魏坤平的银行存款3238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