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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7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蒋福荣、唐雨靖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福荣,唐雨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桂0327民督1号申请人蒋福荣,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被申请人唐雨靖,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申请人蒋福荣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蒋福荣称,2015年6月3日被申请人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并承诺一个月内还清,被申请人出具了借条给申请人。事后被申请人逾期未归还借款,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为此要求被申请人唐雨靖归还申请人蒋福荣借款1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法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唐雨靖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蒋福荣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申请费767元,由被申请人唐雨靖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邓敬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陆秋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