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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琴与文春风、胡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琴,文春风,胡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669号原告:赵琴,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所地四川省珙县。被告:文春风,女,1990年12月30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珙县。被告:胡飞,男,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原告赵琴与被告文春风、胡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赵琴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全额预交),由原告赵琴负担。审判员  黄富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