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中心卫生院与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中心卫生院,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3018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椅城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1451753191C。法定代表人:瞿光成,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文,该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北滨大道三段28号1幢3-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4245953B。法定代表人:樊登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勾伟,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虎,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中心卫生院与被告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中心卫生院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中心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中心卫生院负担。审判员 肖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