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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高义象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义象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75号罪犯高义象,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岩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义象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所得赃款归还受害人。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9年5月14日以(2009)闽刑复字第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高义象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1月1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5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高义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义象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五月至二0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246分,兑现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4年5月至2017年1月共消费12725元,月均消费410元,截止2017年1月22日账上余额3804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1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罪犯高义象的在本次减刑考核期间内月均消费较高,而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其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1000元,高义象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且其有一定的财产刑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根据相关规定,可认定其悔改表现不足,建议我院对罪犯高义象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高义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罪犯高义象属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且其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义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