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字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字1171号原告:唐某,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马某,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余献芝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罗振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勇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