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9民初字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字1171号原告:唐某,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马某,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余献芝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罗振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勇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