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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636号原告:成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王某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依法承担夫妻共同债务;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2月10日在平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5日生女儿王某。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不知道被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有家庭暴力。原告先后起诉两次均判决不准离婚。现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王某某辩称,结婚时间和孩子出生时间均属实。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成某某认为其与王某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根据成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应多加协商沟通。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汪余军婚后有家庭暴力和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另外,王某某庭审中坚持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生女系未成年人,家庭的完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一直在一起生活。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可能。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成某某和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志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世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