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孙某等六被告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清平,王柏永,魏有元,祝某,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刑初56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无职业。2013年1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清平,无职业。2014年6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柏永,无职业。2014年6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魏有元,无职业。2011年9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祝某,无职业。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无职业。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王清平、王柏永、魏有元、祝某、张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付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汪慧、全秀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荣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16日,被告人孙某伙同“吴某”(身份不详)等人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蟠龙菜场门前,用涂了泥巴的工艺品龙龟冒充古董,骗取被害人严某现金人民币1600元。2、2016年2月27日,被告人王清平、王柏永、孙某、魏有元、祝某、张某在浙江省杭州市武林广场地铁站旁,由王清平用涂了泥巴的工艺品龙龟冒充古董,王柏永、孙某、张某、祝某在旁边抬价,魏有元负责开车接应,骗取被害人朱某现金人民币2800元。3、2016年9月3日,被告人王清平、王柏永、孙某、魏有元、祝某、张某在黄石市第十四中学公交车站处,由王清平用涂了泥巴的工艺品龙龟冒充古董,王柏永、孙某、祝某、张某在旁边抬价,魏有元负责开车接应,骗取被害人王某黄金项链一条及黄金吊坠一个。经鉴定,被骗黄金项链及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5306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王清平、王柏永、魏有元、张某各退还赃款人民币1630元,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严某现金人民币1600元、被害人朱某现金人民币1244元、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5306元。上述事实,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严某、朱某、王某的陈述,扣押的作案工具、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银行凭证、黄金项链销售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六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王清平、王柏永、魏有元、祝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作案三起,共计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706元,被告人王清平、王柏永、魏有元、祝某、张某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作案二起,共计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106元,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清平、王柏永、魏有元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对被告人王清平、王柏永、魏有元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六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王清平、王柏永、魏有元、张某退还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二○一七年九月十日止。以上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清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二○一七年九月十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柏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二○一七年九月十日止。以上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魏有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二○一七年九月十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祝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二○一七年七月十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二○一七年六月十日止。以上罚金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孙某、王清平、王柏永、魏有元、祝某、张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5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付 芬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人民陪审员 全秀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