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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健康路。法定代表人:宋某,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邵峰,怀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玉鸿,怀远县常坟镇人民政府社会抚养费代征站站长。被执行人:孙某,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某,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孙某、陈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0321执17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