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北芮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芮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催1号申请人河北芮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富镇富镇村。法定代表人崔东旭。申请人河北芮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商银行苏州分行会计核算中心于2016年6月28日出具的票号为31600051/20733452,出票人为华芳集团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华芳集团棉纺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6年12月28日,出票金额为4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芮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浙商银行苏州分行会计核算中心请求支付。审判长 顾宏俊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苏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