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仁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68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仁社,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被羁押,同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逮捕。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仁社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仁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仁社在石狮市宝盖客运中心站售票大厅门口外停车场,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伍某的1辆新阳光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88元)。2.2017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仁社在石狮市宝盖客运中心站售票大厅门口外停车场,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张某的1部台翔牌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王仁社于2017年2月7日在石狮市宝盖镇客运中心站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赃车均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仁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伍某、张某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扣押的赃车照片,石狮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王仁社的供述及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仁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36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仁社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盗财物已被追回,相对减轻社会危害程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仁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明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子杰录入员林莉萍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