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松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吕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485号申请执行人王松,男,1972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吕旭明,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王松与吕旭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吕旭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查封吕旭明名下房屋一套(位于海淀区首体南路,京房权证市海私字第XX**号,查封期限2017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及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2017年3月30日至2019年2月29日),除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吕旭明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滨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