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赵丹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63号罪犯赵丹,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8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已缴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赵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赵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丹在服刑考核期间,于2016年9月6日因向监狱人民警察行贿扣五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180分,兑现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1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赵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罪犯赵丹属于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综合考察其原判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交付执行后的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