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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仕高、王华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仕高,王华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仕高,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人刘仕高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王华光,曾用名王华广,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人王华光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9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4月17日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被告人王华光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逮捕。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仕高、王华光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仕高、王华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至同月17日,被告人刘仕高、王华光经预谋,采取“被狗咬”的方式,在涟水县城诈骗作案四起,骗取李学明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400元。具体事实:1、2017年1月1日7时许,被告人刘仕高、王华光在涟水县城军民小学附近,谎称手指被李学明家狗咬伤,需要打针治疗,骗取李学明人民币2100元。后被告人刘仕高��王华光在涟水县城府前御景园小区西大门门前路上,采用同样方式,骗取邓晓亮人民币2000元。2、2017年1月8日7时许,被告人刘仕高、王华光在涟水县城府前御景园小区西大门门前路上,谎称手指被左玉荣家狗咬伤,需要打针治疗,骗取左玉荣人民币2300元。3、2017年1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刘仕高、王华光在涟水县城府前御景园小区西大门门前路上,谎称手指被王洪军家狗咬伤,需要打针治疗,骗取王洪军人民币1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刘仕高、王华光被抓获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刘仕高处扣押人民币500元、从被告人王华光处扣押人民币6900元,被扣押的人民币已发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仕高、王华光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学明等人陈述、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江���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02)宝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仕高、王华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仕高、王华光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仕高、王华光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仕高、王华光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华光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仕高、王华光已退清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仕高犯诈骗罪,���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华光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建审 判 员  付礼彬人民陪审员  臧东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汉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