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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曾晓明与被执行人李贵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7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曾晓明,男,1952年8月12日生,住蓝山县。委托代理人:曾朝丽,女,1982年1月15日生,住蓝山县。系申请执行人曾晓明之女,特别授权,代领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和解、领取执行款等。被执行人:李贵仁,男,1978年12月29日生,住蓝山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曾晓明与被执行人李贵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7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二笔生效执行款由被执行人李贵仁在2017年3月31日以前给付曾晓明本金6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贵仁与申请人曾晓明就该笔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7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二笔生效执行款由被执行人李贵仁在2017年3月31日以前给付曾晓明本金6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