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113陈东霞与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霞,吴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113号原告:陈东霞,女,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吴春,男,1986年5月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霞与被告吴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凌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