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580号原告卢某,女,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李春营,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