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9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贾红月与赵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月,赵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393号原告:贾红月,女,199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赵扬,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红月与被告赵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红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红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红月负担。审 判 长  曹国锋审 判 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卫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善立 更多数据: